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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度期货公司

期货公司风险监管指标管理试行办法的管理办法

(2007年4月18日证监发〔2007〕55号公布,根据2013年2月21日证监会公告〔2013〕12号《关于修改〈期货公司风险监管指标管理试行办法〉的决定》修订)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期货公司的监督管理,促进期货公司加强内部控制、防范风险、稳健发展,根据《期货交易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期货公司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编制、报送风险监管报表。第三条期货公司应当建立与风险监管指标相适应的内部控制制度,应当建立动态的风险监控和资本补足机制,确保净资本等风险监管指标持续符合标准。第四条期货公司扩大业务规模或者做出向股东分配利润等可能对净资本产生重大影响的决定前,应当对相应的风险监管指标进行敏感性测试。期货公司应当及时根据监管要求、市场变化情况等对公司风险监管指标进行压力测试。第五条期货公司应当聘请具备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期货公司年度风险监管报表进行审计。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应当勤勉尽责,对出具报告所依据的文件资料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进行核查和验证,并对出具审计报告的合法性和真实性负责。风险监管指标的计算

第六条期货公司风险监管指标包括期货公司净资本、净资本与公司风险资本准备的比例、净资本与净资产的比例、流动资产与流动负债的比例、负债与净资产的比例、规定的最低限额的结算准备金要求等衡量期货公司财务安全的监管指标。期货公司开展各项业务、设立分支机构等存在可能导致净资本损失的风险,应当按一定标准计算风险资本准备,并建立风险资本准备与净资本的对应关系,确保各项风险资本准备有对应的净资本支撑。第七条本办法所称净资本是在期货公司净资产的基础上,按照变现能力对资产负债项目及其他项目进行风险调整后得出的综合性风险监管指标。净资本的计算公式为:净资本=净资产-资产调整值+负债调整值-客户未足额追加的保证金-/+其他调整项。第八条期货公司应当按照分类、流动性、账龄和可回收性等不同情况采取不同比例对资产进行风险调整。第九条期货公司持有的金融资产,按照分类和流动性情况采取不同比例进行风险调整,第十条期货公司应当按照账龄及其核算的具体内容,采取不同比例对应收项目进行风险调整,分类中同时符合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标准的,应当采用最高的比例进行风险调整。第十一条期货公司计算净资本时,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对相关项目充分计提资产减值准备。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可以要求期货公司对资产减值准备计提的充足性和合理性进行专项说明;有证据表明期货公司未能充分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应当要求期货公司相应核减净资本金额。第十二条期货公司计算净资本时,可以将“期货风险准备金”等有助于增强抗风险能力的负债项目加回。除“期货风险准备金”外,期货公司认为某项负债需要在计算净资本时予以调整的,应当增加附注,详细说明该项负债反映的具体内容;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根据审慎监管原则决定是否同意对该项负债进行调整。第十三条期货公司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确认预计负债。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可以要求期货公司对预计负债进行专项说明;有证据表明期货公司未能准确确认预计负债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应当要求期货公司相应核减净资本金额。第十四条客户保证金未足额追加的,期货公司应当相应调减净资本。未足额追加的客户保证金应当按期货交易所规定的保证金标准计算,不包括已经记入“应收风险损失款”科目的客户因穿仓形成的对期货公司的债务。第十五条期货公司应当在净资本计算表的附注中,充分披露期末未决诉讼、未决仲裁等或有负债的性质、涉及金额、形成原因、进展情况、可能发生的损失和预计损失的会计处理情况,并在计算净资本时按照一定比例扣减。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根据审慎监管原则要求期货公司调整扣减比例。第十六条期货公司借入次级债务的,可以将所借入的次级债务按照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比例计入净资本。期货公司向股东或者其关联企业借入的具有次级债务性质的长期借款,可以在计算净资本时将所借入的长期借款按照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比例计入净资本。第十七条客户保证金未足额追加的,期货公司在计算符合规定的最低限额的结算准备金时,应当相应扣除。客户保证金在报表报送日之前已足额追加的,期货公司可以在报表附注中说明。风险监管指标标准

第十八条期货公司应当持续符合以下风险监管指标标准:(一)净资本不得低于人民币1500万元;(二)净资本与公司的风险资本准备的比例不得低于100%;(三)净资本与净资产的比例不得低于40%;(四)流动资产与流动负债的比例不得低于100%;(五)负债与净资产的比例不得高于150%;(六)规定的最低限额的结算准备金要求。第十九条期货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标准计算各项业务的风险资本准备和公司的风险资本准备。各项业务风险资本准备由各项业务规模乘以一定比例(即风险系数)或按一定标准进行计算,加总各项风险资本准备得到期货公司风险资本准备。第二十条中国证监会根据审慎监管原则,结合市场发展形势及期货公司风险管理能力,可以在征求行业意见基础上对期货公司净资本计算标准及最低要求、风险监管指标标准、风险资本准备计算标准等内容等进行调整。第二十一条中国证监会对第十八条规定的风险监管指标设置预警标准。规定“不得低于”一定标准的风险监管指标,其预警标准是规定标准的120%,规定“不得高于”一定标准的风险监管指标,其预警标准是规定标准的80%。编制和披露

第二十二条期货公司应当报送月度和年度风险监管报表。期货公司应当于月度终了后的7个工作日内向公司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送月度风险监管报表,在年度终了后的4个月内报送经具备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年度风险监管报表。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可以根据审慎监管原则,要求期货公司不定期编制并报送风险监管报表。第二十三条期货公司应当指定专人负责风险监管报表的编制和报送工作。第二十四条期货公司法定代表人、经营管理主要负责人、首席风险官、财务负责人、结算负责人、制表人应当在风险监管报表上签字确认,并应当保证其真实、准确、完整。上述人员对风险监管报表内容持有异议的,应当书面说明意见和理由,向公司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送。第二十五条期货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方式报送风险监管报表。期货公司应当保留书面风险监管报表,相应责任人员应当在书面报表上签字,并加盖公司印章。该报表的保存期限应当不少于5年。第二十六条期货公司应当每半年向公司董事会提交书面报告。第二十七条净资本与风险资本准备的比例与上月相比变动超过20%的,期货公司应当向公司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提交书面报告,说明原因,并在5个工作日内向全体董事提交书面报告。第二十八条期货公司风险监管指标达到预警标准的,期货公司应当于当日向公司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提交书面报告,详细说明原因、对公司的影响、解决问题的具体措施和期限,还应当向公司全体董事提交书面报告。期货公司风险监管指标不符合规定标准的,期货公司除履行上述程序外,还应当于当日向全体股东报告或进行信息披露。监督管理

第二十九条期货公司未按期报送风险监管报表或者报送的风险监管报表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应当要求期货公司限期报送或者补充更正。期货公司未在限期内报送或者补充更正的,公司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应当对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期货公司违反企业会计准则和本办法有关规定的,可以认定风险监管指标不符合规定标准。第三十条期货公司风险监管指标达到预警标准的,进入风险预警期。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对公司风险监管指标触及预警标准的情况和原因进行核实,对公司的影响程度进行评估,并视情况采取下列措施:(一)向公司出具关注函,并抄送其主要股东;(二)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监管谈话,要求其优化公司风险监管指标水平;(三)要求公司进行重大业务决策时,应当至少提前5个工作日向公司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送临时报告,说明有关业务对公司财务状况和风险监管指标的影响;(四)责令公司增加内部合规检查的频率,并提交合规检查报告。第三十一条期货公司风险监管指标优于预警标准并连续保持3个月的,风险预警期结束。第三十二条期货公司风险监管指标不符合规定标准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对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对不符合规定标准的情况和原因进行核实,并责令期货公司限期整改,整改期限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第三十三条经过整改,风险监管指标符合规定标准的,期货公司应当向公司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告,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应当进行验收。期货公司风险监管指标符合规定标准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应当自验收合格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解除对期货公司采取的有关措施。第三十四条期货公司逾期未改正或者经过整改风险监管指标仍不符合规定标准的,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依据《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采取监管措施。附则

第三十五条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一)风险监管报表,包括期货公司风险监管指标汇总表、净资本计算表、资产调整值计算表、风险资本准备计算表、客户分离资产报表、客户权益变动表、经营业务报表和客户管理报表等。(二)资产、流动资产,是指期货公司的自身资产,不含客户保证金。(三)负债、流动负债,是指期货公司的对外负债,不含客户权益。(四)重大业务,是指可能导致期货公司净资本等风险监管指标发生10%以上变化的业务。第三十六条本办法自2013年7月1日起施行。

注册会计师小李负责对A公司2013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A公司从事小家电产品生产和销售,主要原材料在国内采购,产品主要出口到欧美国家。注册会计师小李在审计工作底稿底稿中记录了所了解的A公司情况及其环境,部分内容摘录如下:

(1)A公司产品以美元定价,人民币对美元汇率由2013年初的6.29:1升值至2013年6月的6.18:1,之后基本保持稳定,A公司产品销售价格自2013年初至2013年9月基本稳定,2013年10月起,受金融危机影响,A公司的出口订单数量和销售收入均出现较大幅度减少,2013年第4季度与前3个季度相比,主要产品平均销售价格下降了约7%,但A公司2013年末审计财务报表显示其依然完成了75000万元营业收入和8300万元毛利的经营目标。

存在重大错报风险

在第4季度出口订单数量、销售价格和销售收入均出现较大幅度减少的情况下,仍完成全年收入目标,可能存在为实现收入而人为多计营业收入的风险;

尽管原材料价格在9月至10月下跌5%,但是在人民币大幅度升值(累计约7.3%)和在第4季度销售价格下降7%的情况下,本年毛利率只比上年下降了不到2个百分点,可能存在为实现毛利目标而人为少计营业成本的风险。

该事项主要涉及营业收入的“发生”认定、营业成本的“完整性”认定和存货的“计价和分摊”认定。

(2)2012年初至2013年8月,A公司主要原材料采购价格基本稳定,2013年9月至10月,主要原材料价格下跌了约5%。A公司预计主要原材料价格在2013年底前很可能止跌回升,因此在2013年9月至10月进行大量采购,以满足2013年2月底前的生产需求。但2014年10月之后,相关原材料市场价格实际上继续下跌。

存在重大错报风险

在第4季度出口订单数量、销售价格和销售收入均出现较大幅度减少的情况下,仍完成全年收入目标,可能存在为实现收入而人为多计营业收入的风险;

尽管原材料价格在9月至10月下跌5%,但是在人民币大幅度升值(累计约7.3%)和在第4季度销售价格下降7%的情况下,本年毛利率只比上年下降了不到2个百分点,可能存在为实现毛利目标而人为少计营业成本的风险。

该事项主要涉及营业收入的“发生”认定、营业成本的“完整性”认定和存货的“计价和分摊”认定。

(3)2013年12月,A公司决定淘汰一批账面价值为98万元的旧检验设备,并于受让方签订了不可转让的转让协议,转让价格为15万元。2014年1月,A公司向受让方移交该批检验设备,并收讫转让款。

存在重大错报风险

持有待售的相关设备的预计残值低于账面价值83万(98-15),而当年一共只计提了65万元固定资产减值减值,可能存在少计提固定资产减值准备的风险。

该事项主要涉及固定资产“计价和分摊”认定和资产减值损失“完整性”认定。

(4)A公司在2013年末以每股12元购入100万股B公司股票,购入时并没有明确的持有意图,2013年末,B公司因期货交易发生巨额亏损而频临破产,股价出现大幅下跌,由年初的每股12元跌至年末的每股2元。

存在重大错报风险

公司濒临破产,股价发生严重下跌,显示相关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可能存在减值,但兴达公司将相关公允价值下跌全部计入了资本公积中,可能存在少计资产减值损失(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减值损失)的风险

该事项主要涉及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计价和分摊”认定、资产减值损失“完整性”认定以及资本公积的“完整性”认定。

(5)2013年7月,由于发生重大施工安全事故,A公司于2013年1月开工建设的X生产线被有关部门勒令停建整顿。2013年末,有关部门同意A公司重新开工,但受宏观经济影响,X生产线拟生产产品的市场前景不佳,A公司董事会决定暂不启动X生产线的建设,并于2013年末按期向银行归还了1年期,年利率为7%的1000万元专项借款。

在重大错报风险

在建工程非正常原因中止建造超过3个月,但财务数据反映的资本化金额是12个月的专门借款利息,可能存在多计在建工程承包的风险。

由于X生产线相关产品的市场前景出现重大不利变化,公司董事会决定暂不重新开工,但在建工程减值准备却为零,可能存在少计在建工程减值准备的风险。

该事项主要涉及在建工程“计价和分摊”认定和财务费用、资产减值损失“完整性”认定。

存在重大错报风险

在面对出口订单数量和销售收入均出现较大幅度减少的情况,中国银行不再提供流动资金贷款,而公司又尚未找到可以维持2014年日常经营资金需要的融资安排,显示公司2014年的持续经营能力存在重大疑虑,对财务报表整体存在广泛影响。该事项可能导致财务报表层次的重大错报风险,对财务报表存在广泛影响。

(7)为开拓国内市场,出口转内销,A公司出资1000万元与2013年7月成功兼并了国内某省的两家公司,此举打来了A公司在国内市场的立足点,提高了国内市场的竞争力。

公司发生重大的并购行为,很可能占用大量资金,增加错报的风险

(8)2013年11月起,A公司将存放在C银行的2000万元款项全部转入4名高级管理人员及财务经理的信用卡,与所有客户的往来以及公司职员薪酬的发放均通过信用卡结算。

属于重大的异常情况,最有可能意味着公司存在特别风险。该情况意味着公司的资金运作脱离了银行的监管,为舞弊行为提供了客观条件。

前五个都是认定层次的,第六是财务报表层次的,第七是财务报表层次的,第八是认定层次的。

...修改《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的决定(2013)

一、第二条修改为:“本办法所称非上市公众公司(以下简称公众公司)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且其股票未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

“(一)股票向特定对象发行或者转让导致股东累计超过200人;

“(二)股票公开转让。”二、第四条修改为:“公众公司公开转让股票应当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进行,公开转让的公众公司股票应当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集中登记存管。”三、增加一条,作为第五条:“公众公司可以依法进行股权融资、债权融资、资产重组等。

“公众公司发行优先股等证券品种,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四、第二十一条改为第二十二条,修改为:“股票公开转让与定向发行的公众公司应当披露半年度报告、年度报告。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股票向特定对象转让导致股东累计超过200人的公众公司,应当披露年度报告。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五、第三十三条改为第三十四条,修改为:“股东人数超过200人的公司申请其股票公开转让,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制作公开转让的申请文件,申请文件应当包括但不限于:公开转让说明书、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证券公司出具的推荐文件。公司持申请文件向中国证监会申请核准。

“公开转让说明书应当在公开转让前披露。”六、第三十四条改为第三十五条,修改为:“中国证监会受理申请文件后,依法对公司治理和信息披露进行审核,在20个工作日内作出核准、中止审核、终止审核、不予核准的决定。”七、增加一条,作为第三十六条:“股东人数未超过200人的公司申请其股票公开转让,中国证监会豁免核准,由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进行审查。”八、增加一条,作为第三十八条:“本办法施行前股东人数超过200人的股份有限公司,符合条件的,可以申请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开转让股票、首次公开发行并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九、第四十条改为第四十三条,修改为:“中国证监会受理申请文件后,依法对公司治理和信息披露以及发行对象情况进行审核,在20个工作日内作出核准、中止审核、终止审核、不予核准的决定。”十、第四十二条改为第四十五条,修改为:“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开转让股票的公众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后股东累计不超过200人的,中国证监会豁免核准,由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自律管理,但发行对象应当符合本办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十一、增加一条,作为第五十一条:“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应当发挥自律管理作用,对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公开转让股票的公众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信息进行监督,督促其依法及时、准确地披露信息。发现公开转让股票的公众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的行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采取自律管理措施。”十二、第六十一条改为第六十五条,修改为:“本办法施行前股东人数超过200人的股份有限公司,不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开转让股票或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应当按相关要求规范后申请纳入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十三、将修改后的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六条中“股票向社会公众公开转让”的表述修改为“股票公开转让”。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改并对条文顺序作相应调整,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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