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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指期货十四

什么叫股指期货

股指期货的全称是股票价格指数期货,是以股票市场的价格指数作为交易标的物的期货。从股票指数期货市场参与者的角度来看,股指期货主要有三种功能,即套期保值、套利和投机。

股指期货是金融期货中最晚出现一个品种,也是20世纪80年代金融创新过程中出现的最重要最成功的金融工具之一。股指期货当前已成为全球各大金融期货市场上交易最为活跃的期货品种之一。

合约乘数

股指期货的合约价值以一定的货币金额与标的指数的乘积表示。股指期货标的指数的每一个点代表固定的货币金额,这一固定的货币金额称为合约乘数。

因为金额固定,所以期货市场以该合约标的指数的点数来报出期货合约的价格,根据官方公布的信息,沪深300指数期货的合约乘数暂定为300元/点。假设沪深300指数现在是4000点,那么沪深300指数期货4000点就是它这一时刻的价格;则一张沪深300指数期货合约的价值为4000×300=1200000元。如果指数上涨了10点,则一张期货合约的价值增加3000元。

保证金

保证金是清算机构为了防止指数期货交易者违约而要求交易者在购买合约时必须交纳的一部分资金,保证金水平的高低,将决定股指期货的杠杆效应,保证金水平过高,将抑制市场的交易量,而保证金的水平过低,将可能引致过度的投机,增加市场的风险。

目前设计沪深300指数期货的交易所收取的保证金水平为合约价值的10%。

假定点某人在4000买进一手IF0707和约,那么投资者交易1手股指期货,需要交纳的保证金就是4000×300×0.1=120000元。如果出现亏损,还需要客户准备随时追加资金,弥补亏损带来的保证金缺口。

为了更直观地了解股指期货的特点,我们假设一个投资者有20万元资金,买入1手股指期货合约IF0707,价格是4000点,这时这个投资者需要支付的保证金是120000元。如果沪深300指数当天下跌了120点,则客户第一天就损失36000元,这时客户的账面权益就剩下164000元,如果第二天继续下跌200点,则客户的账面权益就剩下104000元。这时候客户的资金已不足以支付保证金,期货经纪公司就会要求你在第三天开盘前追加保证金,否则在第二天开盘后,就会采取强行平仓。

我们假设第三天客户没有能够追加保证金,而股指期货价格在开盘后跳空10点,以3670点开盘,期货公司在3670点予以强行平仓,客户账面权益就在104000元的基础上,又损失10×300=3000元,账户权益降至101000元(为了计算方便,上述计算均省略了交易手续费的支出)。从指数下跌看,指数仅下跌了8.25%,但是客户资金权益却下跌了50%,是指数下跌幅度的6倍。

熔断机制

熔断机制是当股指期货市场发生较大波动时,交易所为控制风险所采取的一种手段:当波动幅度达到交易所所规定的熔断点时,交易所会暂停交易一段时间,然后再开始正常交易,并重新设定下一个熔断点。沪深300指数期货合约的熔断价格为前一交易日结算价的正负6%,当市场价格触及6%,并持续1分钟,熔断机制启动。在随后的10分钟内,买卖申报价格只能在6%之内,并继续成交,超过6%的申报会被拒绝。10分钟后,价格限制放大到10%。

交易时间及最后交易日交易时间

沪深300指数期货早上9时15分开盘,比股票市场早15分钟。9时10分到9时15分为集合竞价时间。下午收盘为15时15分,比股票市场晚15分钟,为15时15分。最后交易日下午收盘时,到期月份合约收盘与股票市场收盘时间一致,为15时00分,其它月份合约仍然在15时15分收盘。

交割与结算方式

期指市场虽然是建立在股市之上的衍生市场,但期指交割以现金方式进行,即在交割时只计算盈亏而不转移实物,在期指合约的交割期,投资者完全不必购买或者抛出相应的股票来履行合约,这就避免了在交割期股票市场出现“挤市”现象。

股指期货是以现金方式结算,并且是按期货的规律实行每日无负债结算制度,即投资者账户中每天的履约保证金不能出现负数。

合约月份

沪深300指数期货同时挂牌4个月份合约。分别是当月、下月及随后的两个季月月份合约。如当月月份为6月,则下月合约为7月,季月合约为9月与12月。表示方式为IF0706、IF0707、IF0709、IF0712。其中IF为合约代码,07表示2007年,06表示6月份合约。

最小变动单位

最小变动单位(即一个刻度),通常也是用点数来表示,用最小变动单位与合约乘数相乘即可得到最小变动单位的货币形式。最小变动单位对市场交易的活跃程度有重要的影响,如果变动单位太大,将可能打击投资者的参与热情。最小变动单位的确定原则,主要是在保证市场交易活跃度的减少交易的成本。

沪深300指数期货的最小变动单位为0.2点,按每点300元计算,最小价格变动相当于合约价值变动60元

迷你股指期货

迷你股指期货(迷你型期指也应提上议事日程)

日前,深圳市发改委全文发布深圳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〇三五年远景目标纲要。纲要提出,要推进资本市场改革,恢复深交所主板上市功能,推出深市股票股指期货,不断丰富股票股指期货产品体系。个人以为,在深市拟推出股指期货的背景下,像沪深300指数等指数的“迷你型”期指出应该提上议事日程。

目前在中金所挂牌交易的股指期货有三种,分别为2010年4月16日挂牌的沪深300期指,这也是我国资本市场首个期指品种,此外还有2015年4月16日挂牌的上证50期指以及中证500期指。

我国期指在推出后,却经历了波折。2015年沪深股市出现“疯牛”行情,也将期指其时所存在的短板暴露无遗。由于股市走牛,大量场外资金涌入期指,不仅导致沪深300期指大幅震荡,也对沪深股市产生了负面效应。特别是,像具有“风向标”之称的上证指数,一度变成了沪深300期指的“影子”指数。显然,这是非常不正常的现象。

更由于交易制度的不完善,有资金在沪深300期指实施高频交易,不仅从市场上窃取了巨额利益,也扰乱了市场的交易秩序。由于沪深300期指的走势,往往会对沪深股市走向产生影响,无形中加剧了市场的波动,也放大了市场的风险。2015年“疯牛”行情由场外配资引发,但期指的影响也是不容忽视的。

“疯牛”行情结束之后,中金所强化了对期指交易的监管,一方面对交易制度进行了完善,也让高频交易失去了用武之地;另一方面,在大幅提高期指保证金水平的对于帐户的开仓手数也进行了限制。这两大措施的推出,也让曾经异常火爆的期指交易逐步陷入低迷,也导致期指丧失了对冲市场风险的功能。

随着近些年来资本市场基础性制度的逐渐完善,以及市场走势逐渐趋于平稳,中金所也慢慢对期指的交易进行松绑,主要从保证金比例,以及开仓手数方面着手,期指交易又变得活跃起来。客观上,这也为深市推出股指期货创造了条件。

目前涵盖沪深股市期指品种有沪深300期指、中证500期指,涉及沪市的也有上证50期指,但深市并没有自己的期指。显然,在这方面,深市已经落在了沪市的后面。作为一个市场,也有必要推出相关的期指品种。对于深市推出期指,个人以为意义是不言而喻的。

至于说深市将哪个指数作为期指的标的指数,则需要仔细斟酌。目前深市的主要指数有样本股多达500家的深成指,样本股只有100家的创业板指数,此外还有深圳综指、深圳100指数、深圳300指数等。而从目前挂牌交易的期指看,其标的指数都是成分股指数,基于此,个人以为深市推出深成指股指期货更为适当。

在深市拟推出股票期指之后,中金所对于推出“迷你型”期指也应该提上议事日程了。从境外市场看,“迷你型”期指由于门槛较低,需要投入的资金量更少,因此比相关的期指交易要活跃得多。目前的期指交易由于50万元的门槛,无形中将广大中小投资者挡在了门外,这些投资者也无法通过交易期指的方式实现风险对冲,这也是市场投机氛围浓厚的一大根源。

推出“迷你型”期指,不仅能让中小投资者参与让中小投资者拥有了对冲风险的工具,也能活跃期指的交易,促进金融衍生品市场的发展。更重要的是,能够在市场上更好地维护“三公”原则。

证券投资基金参与股指期货交易指引的交易指引

第一条为规范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参与股指期货交易的行为,防范投资风险,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本指引所称股指期货,是指由中国证监会批准,在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上市交易的以股票价格指数为标的的金融期货合约。

第三条基金参与股指期货交易,应当根据风险管理的原则,以套期保值为目的,并按照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套期保值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保本基金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特殊基金品种除外。

第四条股票型基金、混合型基金及保本基金可以按照本指引参与股指期货交易,债券型基金、货币市场基金不得参与股指期货交易。

第五条基金参与股指期货交易,除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或批准的特殊基金品种外,应当遵守下列要求:

(一)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二)开放式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95%。

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权证、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

(三)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20%。

基金管理公司应当按照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要求的内容、格式与时限向交易所报告所交易和持有的卖出期货合约情况、交易目的及对应的证券资产情况等。

(四)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五)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20%。

(六)开放式基金(不含ETF)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七)封闭式基金、ETF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交易保证金一倍的现金。

(八)保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交易不受上述第(一)项至第(七)项的限制,但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约定的保本策略和投资目标,且每日所持期货合约及有价证券的最大可能损失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扣除用于保本部分资产后的余额。担保机构应当充分了解保本基金的股指期货交易策略和可能损失,并在担保协议中作出专门说明。

(九)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比例限制。

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要求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之内调整完毕。

第六条本指引施行前已经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的基金,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指引的有关要求,决定是否参与股指期货交易。拟参与股指期货交易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中明确相应当的投资策略、比例限制、信息披露方式等,并履行相应程序。

第七条本指引施行后申请募集的基金,拟参与股指期货交易的,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产品方案等募集申报材料中列明股指期货交易方案等相关内容。

第八条基金应当在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股指期货交易情况,包括投资政策、持仓情况、损益情况、风险指标等,并充分揭示股指期货交易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投资政策和投资目标。

第九条基金管理公司和托管银行应当充分了解股指期货的特点和各种风险,真正从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角度出发,以审慎的态度对待基金参与股指期货交易的问题。基金管理公司拟运用基金财产参与股指期货交易的,应当根据公司自身的发展战略和总体规划,综合衡量现阶段的风险管理水平、技术系统和专业人员准备情况,审慎评估参与股指期货交易的能力,科学决策参与股指期货交易的广度和深度,并将相关投资决策流程和风险控制制度等报公司董事会批准。

第十条基金管理公司应当针对股指期货交易制订严格的授权管理制度和投资决策流程,确保研究分析、投资决策、交易执行及风险控制各环节的独立运作,并明确相关岗位职责。应当建立股指期货交易决策部门或小组,并授权特定的管理人员负责股指期货的投资审批事项。

第十一条基金管理公司和托管银行应当强化内部控制制度,完善风险管理系统,做好人员、制度、业务流程、技术系统等方面的培训和准备工作,并在上报基金募集申请等相关材料时附上相关制度及准备情况的说明。

第十二条基金管理公司在参与股指期货交易的过程中,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规范运作,不得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及期货价格、进行利益输送及其他不正当的交易活动。

第十三条基金管理公司、基金托管银行应当根据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的相关规定,确定基金参与股指期货交易的交易结算模式,明确交易执行、资金划拨、资金清算、会计核算、保证金存管等业务中的权利和义务,建立资金安全保障机制。基金托管银行应当加强对基金参与股指期货交易的监督、核查和风险控制,切实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第十四条本指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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