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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指期货交易指引

股指期货交易规则是什么

图片来自知乎@乔西拉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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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交易单位

在股指期货交易中,合约的交易单位系以一定的货币金额与标的指数的乘积来表示。在这进而,这一定的货币金额是由合约所固定的。期货市场只以各该合约的标的指数的点数来报出它的价格。在CBOT上市的主要市场指数期货合约规定,交易单位为250美元与主要市场指数的乘积。因而若期货市场报出主要市场指数为410点,则表示一张合约的价值为102500美元。而若主要市场指数上涨了20点,则表示一张合约的价值增加了5000美元

②最小变动价位

股票指数期货的最小变动价位(即一个刻度)通常也以一定的指数点来表示。如S&P500指数期货的最小变动价位是0.05个指数点。由于每个指数点的价值为500美元,就每个合约而言,其最小变动价位是25美元,它表示交易中价格每变动一次的最低金额为每合约25美元。

③每日价格波动限制

自1987年10月股灾以后,绝大多数交易所均对其上市的股票指数期货合约规定了每日价格波动限制,但各交易所的规定不同。这种不同即在限制的幅度上,也表现在限制的方式上。各忽还经常根据具体情况对每日价格波动进行限制。

④结算方式

以现金结算是股票指数期货交易不同与其它期货交易的一个重大特色。在现金结算方式下,每一个未平仓合约将于到期日得到自动的冲销。也就是说,交易者比较成交及结算时合约价值的大小,来计算盈亏,进行现金交收。

新人在做这个的时候给出几点自己的心得建议:

①要熟悉操作,操作是第一步,包括如何下单,平仓,止损、止盈设置以及操作系统的各个功能,工具掌握好,才有盈利的基础,新人容易忙中出错。

②学习基本术语。一些基本的交易术语要懂,在和别人交流的时候一定要明白,这也有助于掌握基本知识。

③不要盲目操作。前期什么都不懂,运气好做几次赚钱了就盲目自信,掉以轻心。这样的错误千万不要犯。最好的办法是找一个懂的人,技术好的人教你,跟着别人学。

④多学习。有条件的人可以买点书看看,这个作用是非常大的,不积跬步无以至千里,就是这个意思,想做得更好,这个是必须的。

⑤一定要学会带止损,很多新手亏就是这样亏得,我刚开始也是吃了亏的。有时候看起来行情不温不火,不带止损不要紧,等到行情爆发的时候就晚了,这是坏习惯,切记!

股指期货的交易规则是什么

一、股指期货的开仓与平仓:

与商品期货交易相同

开仓,是指投资者新买入或新卖出一定数量的股指期货合约。

平仓,就是了结股指期货交易的行为,是指期货投资者买入或者卖出与其所持股指期货合约的品种、数量及交割月份相同但交易方向相反的股指期货合约。

持仓,就是投资者在开仓股指期货之后尚没有平仓的合约。

值得注意的是:开仓之后股指期货投资者有两种方式了结股指期货合约:择机平仓,或者持有至最后交易日并进行现金交割。

二、股指期货的多头与空头:

在股指期货交易中,投资者买入股指期货合约后所持有的持仓叫多头持仓,简称多头;卖出股指期货合约后所持有的持仓叫空头持仓,简称空头。

持有多头的投资者认为股指期货合约价格会涨,所以会买进;相反,持有空头的投资者认为股指期货合约价格以后会下跌,所以才卖出。

三、股指期货的持仓限额:

在《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风险控制管理办法》中,持仓限额是指交易所规定客户可以持有的,按单边计算的某一合约持仓的最大数额。如果同一客户在不同会员处开仓交易,则要将该客户在各账户下的持仓合并计算。

目前交易所各股指期货品种单边持仓限额规定如下:

沪深300股指期货:5000手。

上证50股指期货和中证500股指期货:1200手。

四、股指期货的交易指令:

常用指令有市价指令和限价指令

中金所规定的股指期货交易指令分为市价指令、限价指令及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指令。

市价指令是指不限定价格的、按当时市场上可执行的最优报价成交的指令。市价指令的未成交部分自动撤销。

限价指令是指按限定价格或更优价格成交的指令。限价指令在买进时,必须在其限价或限价以下的价格成交;在卖出时,必须在其限价或限价以上的价格成交。限价指令当日有效,未成交的部分可以撤销。

五、股指期货的竞价及撮合原则:

集合竞价和连续竞价

股指期货交易采用集合竞价和连续竞价两种方式。集合竞价是对在规定时间内接受的买卖申报一次性集中撮合的竞价方式。连续竞价是指对买卖申报逐笔连续撮合的竞价方式。

集合竞价在交易日9:25-9:30进行,其中9:25-9:29为指令申报时间,9:29-9:30为指令撮合时间。连续竞价的时间在交易日的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

客户在集合竞价阶段只能下达限价指令,不能下达市价指令;在连续交易阶段既可以下达限价指令,也可以下达市价指令。

股指期货开户条件有哪些

股指期货开户条件必需的是:

1、保证金账户可用余额不低于50万元。

2、具备股指期货基础知识,通过相关测试(评分不低于80分)。

3、具有至少10个交易日、20笔以上的股指仿真交易记录,或者是之后三年内具有10笔以上商品期货交易成交记录(两者是或者关系,满足其一即可)。

4、综合评估表评分不低于70分。

5、中期协无不良诚信记录,不存在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交易所业务规则禁止或者限制从事股指期货交易的情形。

扩展资料:

按照相关规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成为期货经纪公司客户:

1、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

2、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期货交易所、期货保证金安全存管监控机构和期货业协会的工作人员。

3、证券、期货市场禁止进入者。

4、未能提供开户证明文件的单位。

5、中国证监会规定不得从事期货交易的其他单位和个人。

证券投资基金参与股指期货交易指引的交易指引

第一条为规范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参与股指期货交易的行为,防范投资风险,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本指引所称股指期货,是指由中国证监会批准,在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上市交易的以股票价格指数为标的的金融期货合约。

第三条基金参与股指期货交易,应当根据风险管理的原则,以套期保值为目的,并按照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套期保值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保本基金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特殊基金品种除外。

第四条股票型基金、混合型基金及保本基金可以按照本指引参与股指期货交易,债券型基金、货币市场基金不得参与股指期货交易。

第五条基金参与股指期货交易,除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或批准的特殊基金品种外,应当遵守下列要求:

(一)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二)开放式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95%。

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权证、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

(三)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20%。

基金管理公司应当按照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要求的内容、格式与时限向交易所报告所交易和持有的卖出期货合约情况、交易目的及对应的证券资产情况等。

(四)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五)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20%。

(六)开放式基金(不含ETF)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七)封闭式基金、ETF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交易保证金一倍的现金。

(八)保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交易不受上述第(一)项至第(七)项的限制,但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约定的保本策略和投资目标,且每日所持期货合约及有价证券的最大可能损失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扣除用于保本部分资产后的余额。担保机构应当充分了解保本基金的股指期货交易策略和可能损失,并在担保协议中作出专门说明。

(九)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比例限制。

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要求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之内调整完毕。

第六条本指引施行前已经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的基金,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指引的有关要求,决定是否参与股指期货交易。拟参与股指期货交易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中明确相应当的投资策略、比例限制、信息披露方式等,并履行相应程序。

第七条本指引施行后申请募集的基金,拟参与股指期货交易的,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产品方案等募集申报材料中列明股指期货交易方案等相关内容。

第八条基金应当在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股指期货交易情况,包括投资政策、持仓情况、损益情况、风险指标等,并充分揭示股指期货交易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投资政策和投资目标。

第九条基金管理公司和托管银行应当充分了解股指期货的特点和各种风险,真正从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角度出发,以审慎的态度对待基金参与股指期货交易的问题。基金管理公司拟运用基金财产参与股指期货交易的,应当根据公司自身的发展战略和总体规划,综合衡量现阶段的风险管理水平、技术系统和专业人员准备情况,审慎评估参与股指期货交易的能力,科学决策参与股指期货交易的广度和深度,并将相关投资决策流程和风险控制制度等报公司董事会批准。

第十条基金管理公司应当针对股指期货交易制订严格的授权管理制度和投资决策流程,确保研究分析、投资决策、交易执行及风险控制各环节的独立运作,并明确相关岗位职责。应当建立股指期货交易决策部门或小组,并授权特定的管理人员负责股指期货的投资审批事项。

第十一条基金管理公司和托管银行应当强化内部控制制度,完善风险管理系统,做好人员、制度、业务流程、技术系统等方面的培训和准备工作,并在上报基金募集申请等相关材料时附上相关制度及准备情况的说明。

第十二条基金管理公司在参与股指期货交易的过程中,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规范运作,不得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及期货价格、进行利益输送及其他不正当的交易活动。

第十三条基金管理公司、基金托管银行应当根据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的相关规定,确定基金参与股指期货交易的交易结算模式,明确交易执行、资金划拨、资金清算、会计核算、保证金存管等业务中的权利和义务,建立资金安全保障机制。基金托管银行应当加强对基金参与股指期货交易的监督、核查和风险控制,切实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第十四条本指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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