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货手续费一览表2021
1、上海期货交易所
白银(AG):0.01%(6/12合约0.05%),(交割月前第二月第一个交易日起6/12合约0.05%,除6/12合约外合约0.05%)
铝(AL):30元/手
黄金(AU):20元/手(6/12合约100元/手),(交割月前第二月第一个交易日起100元/手(1/3/5/7/9/11月合约20元/手))
石油沥青(BU):0.10%
铜(CU):0.05%(平今0.1%)
燃料油(FU):0.01%(1/5/9合约0.05%),(交割月前第二月第十个交易日起全部恢复为0.05%)
热轧卷板(HC):0.10%(2110合约0.1%,平今0.3%)
镍(NI):30元/手(2111/2112合约平今60元/手)
铅(PB):0.04%
螺纹钢(RB):0.10%(2110合约0.1%,平今0.3%)
橡胶(RU):30元/手
锡(SN):30元/手(2111/2112合约平今450元/手)
漂白硫酸盐针叶木浆(SP):0.05%
不锈钢(SS):20元/手(2111合约100元/手,平今400元/手;2112合约平今400元/手)
线材(WR):0.04%
锌(ZN):30元/手
铜期权-欧式:50元/手,执行与履约50元/手
橡胶期权-美式:30元/手,执行与履约30元/手
黄金期权-欧式:20元/手,执行与履约20元/手
铝期权-美式:15元/手,执行与履约15元/手
锌期权-美式:15元/手,执行与履约15元/手
2、大连商品交易所
黄大豆1号(A):20元/手
黄大豆2号(B):10元/手
胶合板(BB):0.10%
玉米(C):2元/手(1、5、9合约12元/手)
玉米淀粉(CS):非1/5/9合约2元/手(1/5/9合约15元/手)
苯乙烯(EB):30元/手(2105合约平今60元/手)
乙二醇(EG):30元/手
纤维板(FB):0.10%
铁矿石(I):非1/5/9合约0.01%,1/5/9合约0.1%
冶金焦炭(J):非1/5/9合约0.1%(1/5/9合约非日内0.1%,日内0.14%,2109合约非日内0.1%,日内0.3%2110/2111/2112/2201合约0.6%)
鲜鸡蛋(JD):0.15%
焦煤(JM):非1/5/9合约0.1%(1/5/9合约非日内0.1%,日内0.14%,2109合约非日内0.1%,日内0.3%2110/2111/2112/2201合约0.6%)
聚乙烯(L):10元/手
生猪(LH):0.2%(日内0.4%)
豆粕(M):2元/手(1/5/9合约15元/手)
棕榈油(P):非1/5/9合约2元/手,1/5/9合约25元/手(2009/2101/2105合约25元/手)
液化石油气(PG):60元/手
聚丙烯(PP):10元/手
粳米(RR):非1/5/9合约2元/手,1/5/9合约10元/手
聚氯乙烯(V):10元/手
豆油(Y):非1/5/9合约2元/手,1/5/9合约25元/手
豆粕期权-美式:10元/手,执行与履约10元/手
玉米期权-美式:6元/手,执行与履约6元/手
铁矿石期权-美式:20元/手,执行与履约20元/手
聚丙烯期权-美式:5元/手,执行与履约10元/手
聚氯乙烯期权-美式:5元/手,执行与履约10元/手
聚乙烯期权-美式:5元/手,执行与履约10元/手
液化石油气期权-美式:10元/手,执行与履约10元/手
棕榈油期权-美式:5元/手,执行与履约10元/手
3、郑州商品交易所
州商品交易所:10吨/手:50元/手(平今200元/手)
棉一号(CF):43元/手(交割月前5个月起非1/5/9合约20元/手单边),2201合约100元/手
棉纱(CY):40元/手
红枣(CJ):30元/手(2109/2112/2201合约90元/手)
玻璃(FG):60元/手(2109合约150元/手)
粳稻(JR):30元/手
晚籼稻(LR):30元/手
甲醇(MA):20元/手(平今60元/手,甲醇2109合约平今80元/手)(交割月前5个月起非1/5/9合约20元/手)
菜籽油(OI):20元/手(交割月前5个月起非1/5/9合约10元/手)
短纤(PF):30元/手
普通小麦(PM):50元/手
花生(PK):40元/手
早籼稻(RI):25元/手
菜籽粕(RM):15元/手(交割月前5个月起非1/5/9合约10元/手)
油菜籽(RS):20元/手
纯碱(SA):35元/手(2105合约30元/手,日内90元/手,2109合约60元/手,平今120元/手)
硅铁(SF):30元/手(交割月前5个月起非1/5/9合约15元/手,2201合约90元/手,平今300元/手)
锰硅(SM):30元/手(交割月前5个月起非1/5/9合约15元/手,2201合约90元/手)
白砂糖(SR):30元/手(交割月前5个月起非1/5/9合约15元/手)
精对苯二甲酸(TA):30元/手(交割月前5个月起非1/5/9合约15元/手,2105合约30元/手)
尿素(UR):50元/手(2107合约100元/手)
强麦(WH):50元/手
动力煤(ZC):300元/手(2111至2210连续月份合约1200元/手)
白糖期权-美式:15元/手,执行与履约15元/手
棉花期权-美式:15元/手,执行与履约15元/手
PTA期权-美式:5元/手,执行与履约5元/手
甲醇期权-美式:5元/手,执行与履约5元/手
菜籽粕期权-美式:8元/手,执行与履约8元/手
动力煤期权-美式:15元/手,执行与履约15元/手
2021年全国期货开户人数
2021年全国期货开户人数有360万。
中国期货业协会最新数据显示,上半年我国期货市场交易规模稳步攀升,实体企业和金融机构对冲风险的意识和内在需求显著提高。
数据显示:1至6月全国期货市场累计成交量为37.16亿手,累计成交额为286.33万亿元,同比分别增长47.37%和73.05%。中国期货业协会副会长罗旭峰介绍说,今年上半年我国期货市场权益总体出现攀升的主要原因是全球性的央行放水导致流通领域货币资金总量快速倍增,相应地进入期货市场的保证金总量也在上升。上半年国内GDP累计增速达到12.7%,剔除基数效应后国内经济整体稳固向上走高,各类金融机构和资产管理机构积极利用期货及衍生品工具进行产品设计,进一步扩大了市场的规模。
截至今年5月末,有88家期货公司共设立91家风险管理子公司,风险管理公司行业累计实现业务收入1008.73亿元,同比增长42%;累计净利润7.02亿元,同比增长56%。
期货交易所管理办法(2021修正)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期货交易所的监督管理,明确期货交易所职责,维护期货市场秩序,促进期货市场积极稳妥发展,根据《期货交易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期货交易所。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期货交易所是指依照《期货交易管理条例》和本办法规定设立,不以营利为目的,履行《期货交易管理条例》和本办法规定的职责,按照章程和交易规则,实行自律管理的法人。第四条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批准,期货交易所可以采取会员制或者公司制的组织形式。
会员制期货交易所的注册资本划分为均等份额,由会员出资认缴。
公司制期货交易所采用股份有限公司的组织形式。第五条中国证监会依法对期货交易所实行集中统一的监督管理。第二章设立、变更与终止第六条设立期货交易所,由中国证监会审批。未经国务院或者中国证监会批准,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设立期货交易场所或者以任何形式组织期货交易及其相关活动。第七条经中国证监会批准设立的期货交易所,应当标明“商品交易所”、“期货交易所”字样。其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使用“期货交易所”或者近似的名称。第八条期货交易所除履行《期货交易管理条例》规定的职责外,还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并实施期货交易所的交易规则及其实施细则;
(二)发布市场信息;
(三)监管会员及其客户、指定交割仓库、期货保证金存管银行及期货市场其他参与者的期货业务;
(四)查处违规行为。第九条申请设立期货交易所,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提交下列文件和材料:
(一)申请书;
(二)章程和交易规则草案;
(三)期货交易所的经营计划;
(四)拟加入会员或者股东名单;
(五)理事会成员候选人或者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名单及简历;
(六)拟任用高级管理人员的名单及简历;
(七)场地、设备、资金证明文件及情况说明;
(八)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文件、材料。第十条期货交易所章程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设立目的和职责;
(二)名称、住所和营业场所;
(三)注册资本及其构成;
(四)营业期限;
(五)组织机构的组成、职责、任期和议事规则;
(六)管理人员的产生、任免及其职责;
(七)基本业务制度;
(八)风险准备金管理制度;
(九)财务会计、内部控制制度;
(十)变更、终止的条件、程序及清算办法;
(十一)章程修改程序;
(十二)需要在章程中规定的其他事项。第十一条除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事项外,会员制期货交易所章程还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会员资格及其管理办法;
(二)会员的权利和义务;
(三)对会员的纪律处分。第十二条期货交易所交易规则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期货交易、结算和交割制度;
(二)风险管理制度和交易异常情况的处理程序;
(三)保证金的管理和使用制度;
(四)期货交易信息的发布办法;
(五)违规、违约行为及其处理办法;
(六)交易纠纷的处理方式;
(七)需要在交易规则中载明的其他事项。
公司制期货交易所还应当在交易规则中载明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事项。第十三条期货交易所变更名称、注册资本的,应当事前向中国证监会报告。第十四条期货交易所合并、分立或者变更组织形式的,应当事前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期货交易所合并可以采取吸收合并和新设合并两种方式,合并前各方的债权、债务由合并后存续或者新设的期货交易所承继。
期货交易所分立的,其债权、债务由分立后的期货交易所承继。第十五条期货交易所联网交易的,应当于决定之日起10日内报告中国证监会。第十六条未经中国证监会批准,期货交易所不得设立分所或者其他任何期货交易场所。第十七条期货交易所因下列情形之一解散:
(一)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
(二)会员大会或者股东大会决定解散;
(三)中国证监会决定关闭。
期货交易所因前款第(一)项、第(二)项情形解散的,应当事前向中国证监会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