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期货资讯 期货资讯

香港证券及期货条例

香港证券市场的主要法规有哪些

香港证券市场重视证券规范化的工作,证券法规比较系统全面。l974年2月13日,香港颁布《证券条例》、《保障投资者条例》,两个条例于当年3月1日起生效。此后,香港颁布了多个证券法规。

2002年3月,香港特区立法会表决通过《证券及期货条例》。该条例于2003年4月1日正式生效。《证券及期货条例》是香港迄今为止最重要和面的证券监管法规。该条例吸收合并了原来颁布的《证券条例》、《保障投资者条例》、《商口csu义x—w,.易条例》(1976年颁布)、《证券交易所合并条例》(1981年颁布)、《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条例》(1989年颁布)、《证券(公开权益)条例》(1991年颁布)、《证券(内幕交易)条例》(1991年颁布)、《证券及期货(结算所)条例》(1992年颁布)、《杠杆式外汇买卖条例》(1994年颁布)、《交易所及结算所(合并)条例》(2000年颁布)等十个法规。

《证券及期货条例》的主要内容是:

(1)明确了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以下简称香港证监会)的监管目标。主要是:维护和促进证券期货业的公平、效率、竞争力、透明度和秩序:提高公众对证券期货业的运作和功能的了解;向投资或持有金融产品的公众提供保障;减少证券期货业的犯罪和失当行为;降低系统风险;协助香港特区财政司司长维护香港金融稳定。

(2)扩大香港证监会的调查权和处罚权。明确被调查对象的协助义务,授权香港证监会可对与上市公司有紧密关联的人士或机构进行调查;简化纪律处分的程序;授权香港证监会可对犯规人士或机构进行罚款,暂时吊销中介机构的牌照。

(3)设立市场失当行为审裁处。审裁处对内幕交易、操控价格、虚假交易、披露虚假或误导性资料等市场失当行为在研讯后,可作出制裁决定。构成刑事罪行的,香港证监会可直接提出刑事检控。

(4)建立“双重存档”制度。申请首发公司的申请文件同时向香港交易所、香港证监会“双重存档”,由两个机构进行审核。香港证监会有权对申请文件提出意见或反对某项申请。香港证监会如发现申请文件存在错误或误导性信息,可采取调查和执法行动

(5)证券权益披露。持有上市公司权益的披露门槛从原来的l0%降低为5%;披露的时限从5个营业日减少为3个营业Et;大股东应披露取得或处置权益而应付或应收的代价。

(6)简化中介机构的发牌制度。各类牌照合而为一,由香港证监会颁发单~牌照,指明获准经营业务的范围;引入负责人员机制,规范凡积极参与或监督商号的受规管活动的商号人员,必须在证监会注册为负责人员,直接负责监督持牌法团的受规管活动。

(7)监管自动化交易。授权香港证监会对集中交易市场以外的电子交易系统进行监管。

(8)投资要约。扩大投资要约的定义,授权香港证监会监管任何与财产(金钱和证券)有关部门的投资安排。

(9)设立投资者赔偿公司。将原联交所赔偿基金和期交所赔偿基金转移到投资者赔偿公司,该公司负责管理和执行赔偿基金。单一投资者获得赔偿的上限为l5万港元。扩大涵盖的中介人的范围,从股票期货经纪扩大为交易所参与者和非交易所参与者。

香港证监会制定的有关规定主要有:

(1)《香港公司收购及合并守则》。它是由香港证监会制定的专门监管上市公司收购及合并活动的非法定守则。它以英国《伦敦城收购与合并准则》为样本,最初制定于1975年8月,后来,曾多次进行修订。守则内所载各项基本原则及程序都是有关商业上收购及合并的认可标准。

(2)《香港公司购回本身股份守则》。它是由香港证监会制定的专门规范上市公司购回本身股份的非法定守则。l991年2月6日颁布,当年5月l3日起生效实施。

上述两个守则的基本目的,是保证受到收购及合并交易、股份购回影响的股东得到公平的对待。上述两个守则均规定,股东应及时公开地得到足够的资料,能就要约的利弊作出有根据的决定,并确保受到收购及合并交易、股份购回影响的股份,可以在公平及资料充分披露的市场上进行交易。

(3)《香港单位信托及互惠基金守则》。它是由香港证监会制定的专门监管单位信托基金及互惠基金的非法定守则,最初颁布于l978年7月3日。守则的主旨是保护购买单位信托、互惠基金等集合投资产品的投资者的权益。

除此以外,与香港证券市场有关的法规还有《公司条例》、《银行业(修订)条例》等。

09年证券基础知识指导香港证券市场的主要法规 09年基础知识辅导:香港证券市场的主要法规有哪些?查看证券从业资格考试全部文档资源>>

香港证券公司受香港监管保护还是大陆监管保护啊

香港特区与大陆,实行一国两制,香港证券公司受香港法律之监管。香港以其独特的国际金融中心、亚洲金融中心的地位和完善的金融市场和交易市场吸引了内地企业。受英美法系国家的影响,香港与中国大陆相比拥有更加完善的证券监管体制。一、香港证券市场采取自行管理模式

香港证券市场的行政性监管机构为香港特区政府和香港证监会。香港证监会于1989年成立,主要负责监督香港的证券期货市场的运作,独立于政府公务员架构职位的法定组织。主要职责包括制定及执行监督市场的法规,实施市场参与者发牌制定并进行持续的监督,监管市场经营机构(包括交易所、结算所等),审批投资产品的销售文件,监察上市公司的企业活动,投资者教育等。香港证券市场的自律性监管机构为香港证券经纪业协会及联交所。香港证券市场设有“证券及期货事务上诉审裁处”,由一名高等法院法官担任全职主席,有权对证监会做出的所有纪律处分决定进行全面复核,有权推翻证监会的决定或作出新的裁决。

二、上海证券市场采取集中管理模式

上海证券市场的行政性监管机构为国务院、中国证监会及派出机构,自律性监管机构为中国证券业协会及上交所。上海证券市场对证监会也有监督条款,但没有类似香港的上诉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对行政机关所作的处罚决定不服,可以提起行政诉讼。上海证券市场的监管存在着重审批,轻监管现象。投资者更为关注的不是与上市公司有关的市场风险而是政府行为风险。证监工作缺乏系统性与规划性,多层次监管体系功能发挥不充分,政府监管的三级监管体系虽己建立,但分工不明,自律管理有待加强,与香港相比,同业协会的作用及舆论监督不力,交易所不够独立。

三、两地证券监管法律制度的对比

香港《证券及期货条例》及附属法例颁布后,形成了包括法律、附属法例、证监会规定、交易所规则在内的一个完整的法律体系。规定详细、可操作性强,对证券监管涉及到的或者可能涉及到的问题都有所规定。内地证券市场的法律主要以《证券法》为主,但该法内容和详细程度远远不及香港证券法律体系,过分强调原则性和灵活性,操作性较差;《证券法》与其他相关的基本法律衔接性不够,特别是涉及民事责任部分,点到即止,没有进一步的规定,而香港《证券及期货条例》新增的法定民事诉讼制度就规定任何受害者有权向被发现须对市场失当行为负责,或曾向公众发布影响股价的虚假或误导性信息的人士提起民事诉讼,对证券民事诉讼未设置任何受案的前提条件;内地证券监管规范制度数量多,但大部分属于事后补救的措施,相对滞后,随意性强,缺乏前瞻性和连续性。

持有香港证监会第二类 期货合约交易牌照有什么用

香港证监会一共有10类牌照,每类牌照代表不同业务资质:

第1类,证券交易;第2类,期货合约交易;第3类,杠杆式外汇交易

第4类,就证券提供意见;第5类,就期货合约提供意见;第6类,就机构融资提供意见

第7类,提供自动化交易服务;第8类,提供证券保证金融资;第9类,提供资产管理

第10类,提供信贷评级服务

国内需要审批的金融牌照主要包括银行、保险、信托、券商、金融租赁、期货、基金、基金子公司、基金销售、第三方支付牌照、小额贷款、典当12种

标签: 期货

声明:

1、本文来源于互联网,所有内容仅代表作者本人的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作者文责自负。

2、本网站部份内容来自互联网收集整理,对于不当转载或引用而引起的民事纷争、行政处理或其他损失,本网不承担责任。

3、如果有侵权内容、不妥之处,请第一时间联系我们删除,请联系